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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办组织相关部门研讨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来源: 时间:2015-11-11 09:17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规定,11月9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认真讨论。讨论会由国资办主任冉茂盛主持,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基建规划处、虎溪校区管委会、图书馆等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冉茂盛对《条例》出台背景及重要内容作了重点强调,并提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颁布,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79条。《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采购工作机制,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将发挥重要作用。冉茂盛指出,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政府采购法规宣传力度,深入领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自觉按照《条例》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二要进一步完善学校政府采购体制机制,建立“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操作流程,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高效运转;三要根据《条例》规定,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将采购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衔接,严格规范采购程序,确保“阳光”采购。
   国资办副主任黄英对《条例》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黄英强调,政府采购法中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也就是学校所有的资金总称。黄英指出,《条例》的实施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举措,采购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条例、熟悉条例、掌握条例,努力推动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要落实《条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范围,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推进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措施,严格依法采购。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副处长唐孝云结合物资采购实际和采购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条例的有关名称、重要细节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释,加深了与会人员对条例的解读。
   在讨论过程中,大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积极踊跃发言,提出了许多值得研究思考和注意的问题。通过学习讨论,对《条例》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增强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家一致认为,《条例》的出台对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做好今后的采购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要按照新《条例》要求,不断学习,吃透《条例》精神,全面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
   会议达成以下共识:一是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科学编制2016年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严格实施经费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要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相关规定;二是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要明确招标主体,规范招标行为。


   相关知识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条例》将财政性资金明确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通过“预算管理”来界定财政性资金。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并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并对预算收入、支出的范围等作出了规定。
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不论来源,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应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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