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将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是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夯实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通知》和《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规范,全面落实资产清查各项要求
1. 清查基准日。本次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2. 清查范围。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3 .清查工作程序。
(1)各单位根据《通知》和《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清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清查结果务必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司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 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我司将审核、汇总全部数据后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
(3)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审核意见直接在资产清查操作系统中反馈。各单位应当根据我部和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报送我司国有资产管理处。
(4)资产清查结束后,我司将按要求对本次资产清查进行总结、通报。
三、统筹协调,加强资产清查条件保障
1. 关于资产清查操作系统。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单位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使用财政部开发系统的单位,开发商将主动联系,提供免费的系统升级服务。未使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系统的单位,可以单独部署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或主动与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顺利上报,为下一步实现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2. 关于经费保障。各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结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登陆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www.cee.edu.cn)基层业务平台,在“公文流转”栏目中下载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联系人:王立敏 联系电话:010-62334008)。在资产清查操作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电话咨询:4001199797(久其软件)。资产清查工作中,相关事宜请联系我司国有资产管理处,电话:66097605、66097607。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
教育部财务司
2016年2月17日
2016年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相关通知(教财司函[2016]88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