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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实施

来源: 时间:2012-12-07 11:06 点击:

  为了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要求,根据“金财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财政部组织开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十个中央部门和三个省(区)进行了试点,随后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并完成了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的有效衔接。财政部于2009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正式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正式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对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将产生积极的影响。《通知》要求,中央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直接对财政部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系统的实施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业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系统的实施工作。

  按照《通知》明确的工作计划,中央部门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的系统实施和培训工作,2010年3月底完成数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本级的系统实施和培训工作,同时向财政部上报本省的实施计划,2010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上报。中央部门上报数据细化到资产卡片级,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汇总数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要实时更新,并定期上报纸质文件。

  财政部将成立系统实施支持小组,对系统实施的有关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统一组织升级工作。对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个性化需求,允许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个性化扩充,但不得改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技术基本框架。系统开发公司将对省级财政部门本级、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的实施安装和两年维护提供免费服务。其他实施工作,采用市场运作的原则,提供实施服务的机构由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自主选定。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在财政专网,支持在线和离线两种数据上报方式。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分为“财政及主管部门版”和“行政事业单位版”两部分。原则要求中央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及主管部门版”。没有应用其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建议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版”;对已有其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公开的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做好自身系统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

                                                     20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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