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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12-04 10:05 点击:
各相关单位:
   现将《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4日


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科学、民主和高效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资产经营公司、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基建规划处、图书馆和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按照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程序,审议或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
   (五)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由国资委统一领导,国资办统筹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资办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国有资产采购、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手续;
   (五)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国资委会议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七)收集整理会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国资委主任审定;
   (八)落实和督办国资委会议决议;
   (九)完成学校和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国资委会议的召开
   (一)国资委实行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不定期举行。
   (二)国资委会议由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出席国资委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全体国资委成员。
   第七条 国资委会议议题由国资办组织整理,以《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请表》(见附件)的形式提交国资委主任或委托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决定会议形式。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由国资委全体会议做出决议,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国资委全体会议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能举行。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需要及时做出决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可采用事项涉及相关部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条  国资委全体会议议题材料及会议通知,由国资办在会前送达与会委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国资委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国资办。
   第十一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回避。需要其他人员列席国资委会议的,由国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国资委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国资办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国资委会议支持人同意,国资办盖章下发。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报表


  附件: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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