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工作,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招投标工作 “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保障学校及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重庆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现就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重申如下:
负责组织和参与招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关于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遵守职业操守及以下工作纪律:
1.坚持原则,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2.严格履行学校采购招投标的审批程序,不准将依法依规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及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招标采购结果,不准隐瞒、延误、截留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
4.认真审查投标人的报名条件,不准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或违法限制、排斥合法合规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制定招标文件要内容全面、逻辑严密、简洁明了、公正合理,不准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6.科学、严谨地制定评标办法,不准在开标后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7.保守工作秘密,不准向他人泄露招标项目的内部预算、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项目评标专家成员名单、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考察情况以及其它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8.由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标,不准向评标专家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等手段,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9.尊重评标结果,不准在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10.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不准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资料。
11.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廉洁自律,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12.自觉接受监督,不准规避学校监督部门及用户单位代表的监督。
13.重大招投标问题必须经过招投标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准擅自决断。
参与重庆大学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关于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遵守职业操守及以下工作纪律:
1.参加投标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假借他人名义或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格证明文件参与投标。
2.按时参加开标会议,自觉维护招标会场秩序,不大声喧哗和无理取闹。
3.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的材料真实可信,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
4.切实遵守招投标规定,不串标、不围标、不陪标、不抬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
5.正派公道,不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采取请吃、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资格或中标结果。
6.在招标过程中,不打探招标人的工作秘密,不询问评标情况,不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不正常的活动。
7.尊重评标专家和评标结果,有问题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恶意诋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
8.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评标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关于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遵守职业操守及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认真、诚实、廉洁、独立地履行职责,确保评标全过程公平、公正。
2.按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无特殊原因或未经评审组织者同意,在评审期间不得擅离职守,自觉遵守评审纪律。
3.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办法规定严格评标,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脱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标准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4.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5.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评标过程、结果和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6.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避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如有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8.评标过程中评标所用的资料一律不得带离评标室。
承担重庆大学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关于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遵守职业操守及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履行采购招投标程序,未经学校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招标公告或中标结果公告,不得擅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2.认真审查报名条件,不准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或违法限制、排斥任何合法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3.制作招标文件要内容全面、逻辑严谨、简洁明了、公正合理,不准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4.经学校审定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未经同意,不准擅自修改。
5.坚持招标业务与咨询业务相分离,不准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6.切实遵守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不准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损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坚持由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标,不准替招标人或投标人向评标专家打招呼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8.保守工作秘密,不准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
9.遵守职业道德,不准以行贿、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准违规违约收取代理费及资料费。
10.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学校转交相关资料,不准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及其它有关资料。
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关于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监督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
2.在监督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定标等工作过程中,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越权越位,不失职渎职。
3.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采购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投标文件的评审、评标专家成员名单、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其它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4.监督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标,不得允许评标专家以外的任何人参与或干涉正常的评标活动。
5.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替投标人向评标专家打招呼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不得暗示、引导评委的评标行为。
6.认真执行招标回避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如有须主动申请回避。
7.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与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8.依法依规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1.学校招标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处,严格按照党政纪条规严肃处理。
2.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并在重庆大学官方网站上公开曝光,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重庆大学投标活动。
3.评标人员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一律取消评标资格。校内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凡违反上述工作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重庆大学监察处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