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重大校[2016]66号)工作要求,对我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清查基准日:本次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清查方式:二级单位自查、学校复查与中介机构审核相结合。
三、二级单位自查基本要求:
1、各二级单位在前两年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再次补充完善清查结果,于2016年3月15日前通过“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对清查情况进行最终确认。
2、系统中无人认领的仪器设备视为盘亏,由二级单位完成《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查盘亏情况说明》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查盘亏明细表》(见附件1和附表1)签字盖章后于2016年5月15日前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四、学校复查:
1、复查时间:2016年3月16日-2016年4月30日。
2、复查方式:现场抽查
3、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组成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现场清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对全校所有二级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完成现场抽查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审计处工作人员、部分二级单位资产秘书。
4、对清查结果的处理:
① 二级单位自查和学校抽查结果作为中介机构复核依据。
② 盘亏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均须进行经济赔偿,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附件1.《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查盘亏情况说明》
附表1.《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查盘亏明细表》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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