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司函〔2018〕33号
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衔接,确保各项改革政策稳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已达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我司国资处备案。高校处置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批报备所需材料,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2.高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备案。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所需材料,按照《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评估备案表由各校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自行制定。除《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外,各高校应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填写《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附件3),报送至我司国资处。高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授权高校备案,其他资产评估事项应按照《工作规程》报教育部备案。
3.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自主处置资产和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一项一册,长期保存。自主处置资产归档材料至少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资产清单及其他材料。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归档材料至少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其他材料。
4.各高校应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工作,自2019年起,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校上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送至我司国资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和资产处置管理情况等(详见附件4)。
各高校应根据《若干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及时修订本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并于3月31日前将有关制度报我司国资处备查。我司将于5月起对《若干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已达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
4.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内容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