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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2021-05-19 15:56 点击:

第一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代表学校行使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职能,同时作为重庆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股东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挂靠计划财务处,是经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经资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资委会议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经资委会议议事范围如下:

(一)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

(二)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监督、评价资产公司的经营状况,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五)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资产公司国有股权和资产转让、收购兼并事宜;

(七)研究讨论其他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经资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经资委主任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经资委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经资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经资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在研究有关议题时,有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相关议题说明。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条 经资委会议议题由资产公司提交经资办,经资办汇总审查后,报经资委主任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经资办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七条 经资委会议按既定议程议事,各委员在全体会议讨论中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形成统一的会议决议。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经资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经资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 经资委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经资办负责经资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经资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督查督办经资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经资办负责解释。

条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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