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挂靠计划财务处,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国资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资委会议的议事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国资委会议议事范围如下:
(一)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三)研究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国资委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国资委主任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国资委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国资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国资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在研究有关议题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相关议题说明。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条 国资委会议议题由相关单位提交国资办,国资办汇总审查后,报国资委主任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国资办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七条 国资委会议按既定议程议事,各委员在全体会议讨论中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形成统一的会议决议。
第八条 程序性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国资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 国资委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国资办负责国资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国资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督查督办国资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