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校〔2014〕39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图书馆、基建规划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优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学校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建立资产使用效益评估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帐、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各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要求附上相关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资产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审批,并按规定权限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1.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
2.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并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
1.凡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捐赠,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2.凡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凡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并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报批应准备如下材料:
1.学校对外投资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学校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清单;
3.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或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5.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8.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报批应准备以下材料:
1.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一式四份;
2.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3.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5.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工作要求:
1.各使用单位应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2.各使用单位应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作出决定;
3.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4.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应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
第十三条 要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学校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大学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