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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招投标工作相关规定

1.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禁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3.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禁止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5.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6.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7.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8.禁止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禁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如有违反上述工作规定,请致电:监察处:65106714;招标中心:65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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