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关于重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相关问题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教【2008】4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处置金额大小需分别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或审批。在上报备案或审批的材料中要求每台件应提供资产价值的购货发票或收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二级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处置时应严格按此办理。
对于合校及个别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资产价值的购货发票或收据的复印件应写明原因报教育部审定。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