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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财经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 时间:2014-11-14 09:17 点击:

重大校〔2014〕417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财经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经管理,规范财经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重庆大学财经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大 学
2014年11月13日    

重庆大学财经管理若干规定

一、严格专项项目预算管理。专项项目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严禁超计划、超预算、超范围和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
二、严格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基建项目竣工后,须及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不得随意拖延项目竣工验收。
三、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制度。20万元及以上物资、服务和工程及修缮的采购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招标采购,20万元以下的通用设备在学校竞价网采购,其余的各二级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四、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进行现金支付管理,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的开支,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银行)卡结算。
五、严格原始单据审核。报销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规范票据,严禁使用假发票。现金结算单张发票500元及以上、银行转账或公务(银行)卡结算3000元及以上须附有效的查伪结果。
六、加强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严格出入库制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材料、低值易耗品时须附出、入库单据。
七、科研合(协)作经费必须按预算书(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划转,项目负责人应对外转经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不得以合(协)作、测试、加工、购物等名义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申报或合同签订时不得隐瞒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八、劳务费的发放应据实编制发放清册或录入酬金系统,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其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研究生的劳务费应直接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严禁虚报冒领或编制虚假劳务费发放清册套取经费。
九、规范二级单位“一支笔”签字管理,报销单据须由二级单位“一支笔”亲笔签名,不得以盖章代替。
十、严禁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行为。
十一、规范合同签订行为,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严禁超范围、权限签订合同。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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